按出版年份查看杂志:

婚姻关系契约与性别利益 ———«婚姻法解释(三)»的法经济学审视

《学术界》杂志(月刊)(ISSN:1002-1698 CN:34-1004/C) 期数:2016年第6期 栏目:学术批评   字体:
本篇全文:PDF格式 539.77KB
本文作者:张伟
责任编辑:禾平
关键词:婚姻关系;性别利益;公产;私产

作者简介:张伟(1981—),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史与法律文化.


 〔∗〕本文系 201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少数民族乡约的文化创新研究”(课题编号 12BMZ039)阶 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自工业革命以来ꎬ已经吹响号角的性别革命,令合伙型财产契约取代公益关系势成必然,然而«婚姻法解释(三)»以房产契约化,保护三代家庭、老人及男性权利,弱化核心家庭及女性权利,彻底撕裂女性对家庭温情的合理期待,因此,婚姻关系契约应当是兼顾性别利益的财产契约,性别利益是鉴于女性在婚姻关系契约中的特别负担,给予女性的补偿及保留的利益,传统社会中的性别利益依靠伦理情谊化组织维系,包括婚价、婚书、婚产等婚约形式, 现代法治社会应当以:(1)有限私产制,即家庭成员各自保有经济上之独立,同时也对家庭公产尽到各自之责任,不动产各自所有,动产及其所得共有.(2)当事人可在法定婚产制之外订立婚约,婚姻登记机关必须询问当事人是否订立婚约.(3)婚约可以在登记之日选择,也可以在婚后变更. 

PDF软件下载:①福昕PDF阅读器V9.2.1.37538专业版(71.5MB)   ②福昕PDF编辑器V10.0.230.36254(92.8MB)
© 2024 《学术界》杂志社 保留所有版权   皖ICP备2020016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