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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待判决确定债权转让 ———以强制执行请求权为中心的考察

《学术界》杂志(月刊)(ISSN:1002-1698 CN:34-1004/C) 期数:2016年第6期 栏目:学科前沿   字体:
本篇全文:PDF格式 565.77KB
本文作者:黄毅
责任编辑:流金
关键词:判决确定债权;司法权威;强制执行请求权;执行力主体扩张

作者简介:黄毅,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西南大学司法改革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本文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批号:SWU1309205.


〔摘 要〕判决确定债权转让是基于执行难而自发产生的一种对权利的自我调节, 允许其转让与司法权威并不矛盾,权力善待权利才是民众之福, 判决确定债权转让 意义在于附随其上的强制执行请求权亦能一起转让,根据大陆法系强制执行请求权理论,从强制执行请求权性质、成立要件以及执行力主体范围扩张原理出发,可以演绎出其转让的适法性, 为防止执行腐败:应确定公平合理的转让折价比例,契约意思自治原则应退后,启动执行程序后不得转让,应采用具体请求权说,审查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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