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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主义与人的社会属性 ———预立指示制度的法理阐释

《学术界》杂志(月刊)(ISSN:1002-1698 CN:34-1004/C) 期数:2016年第4期 栏目:学科前沿   字体:
本篇全文:PDF格式 482.69KB
本文作者:李欣
责任编辑:禾平
关键词:预立指示;自主决定;最佳利益;最少限制

作者简介:李欣(1985—),法学博士,山东大学法学院在站博士后,安徽工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副教授.


〔∗〕本文系第 55 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老年人医疗与健康护理代理权制度研究” (2014M551876)ꎬ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 “ 安徽省老年人照顾制度的法社会学研究” (AHSKQ2014D05),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 2013 年高校省级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重点项目“以家庭 自治为中心的老年人照顾法律制度研究”(2013SQRW019ZD)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个人主义理念的发展以及对人权保护的呼吁,促进了预立指示的产生与发展,而绝对个人主义忽视了个人的社会属性,将预立指示制度置于伦理困境, 应当以非立法的方式推进预立指示的施行,遵循自主决定原则、最佳利益原则和最少限制原则设立预立指示制度,并加强预立指示实施过程中,家庭成员监督与公权监督的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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